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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116年度本縣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
一、土地法第46條之1至46條之3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法令規定。
二、內政部115年8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50264286號函。
三、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5年9月22日測籍字第1151301315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釐整地籍,確保人民產權,並配合目前社會經濟建設需要,金沙鎮官澳段、西園段及英坑段等3地段圖解區範圍業經核定列為116年辦理重測區域。茲為便利土地所有權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依照指定日期及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到場指界。
(二)土地所有權人如未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三)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四)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而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五)土地所有權人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六)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7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七)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指派人員並持具致地政機關公函到場指界。
(八)地籍圖重測所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應妥為保護,如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害者,依國土測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附金沙鎮116年度地籍圖重測區範圍圖3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