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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近期媒體報導民眾反映部分預售屋延後2年交屋,建商只願無息退還已繳價款或無條件等候交屋,查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2點及第24點已明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應明定開工及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期。賣方如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1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3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不得低於15%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預售屋銷售者應依上開規定確實履行契約;消費者如有消費爭議,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提出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