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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地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地籍字第1100004570號
附件:公告清冊
主旨:公告吳顏螺君主張依民法第769條規定完成時效,申請土地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依相關法規審查無誤,公告周知並徵
詢異議。
依據:
一、土地法第54條、第55條。
二、金門縣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登記作業自治條例第3條。
三、土地登記規則第73條。
公告事項:
一、土地標示:詳如公告清冊及複丈成果圖。
二、申請人姓名及住址:吳顏螺;金門縣金城鎮賢庵里吳厝2-1
號。
三、權利種類及範圍:所有權;全部。
四、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0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6
日止,共30日。
五、公告處所:金門縣金城鎮公所、金門縣金城鎮賢庵里辦公處
、本局公告欄。
六、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
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七、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即依公告結果辦理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