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規定,
業經內政部113年7月8日台內地字第 1130263933號公告修正,自113年7月15日生效。
說明: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113年7月3日 院臺消保字第1135013383號函核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