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4203號 主旨: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109年5月26日院臺消保字第1090175041號函核定。
檔案詳如下附檔
部 長 徐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