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案件,因委任關係涉當事人間代理權授予真意與事實。代理人對於受委任申請之行為,自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代理人如未受申請人之代理授權而向登記機關申請第一類登記謄本,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第210、216、217條;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責任)等規定,代理人應確實有委任事實,以免觸法。
如有代理不實致受有損害,得向民事法院、檢察機關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