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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2點、第5點、第6點及第4點附件1,業經內政部於115年3月10日以台內地字第115026089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5年5月1日起生效。
為降低不動產詐騙風險,強化民眾財產安全保障,旨揭作業原則修正施行後將不予提供代收非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登記及其連件案件服務。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50260894號
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生效,詳細內容,請參閱如下附檔。
相關附件
| 檔案名稱 | 格式 | 檔案大小 | 格式 | 檔案大小 |
|---|---|---|---|---|
| 台內地字第1150260894號.pdf | 23188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