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一旦編定為某種使用地,應該要按照它的編定類別使用,是不可以任意變更使用的。但是為了配合社會經濟客觀環境變化的需要,依照現行相關法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規定是可以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的。 例如有筆「農牧用地」不作農作使用了,為了改作興建國民小學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是可以向主管機關(教育單位)及地政單位等有關單位申請同意,並將使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後,就可合法使用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