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清冊」填寫說明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原子筆或電腦打字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申請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三、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
敷使用時,可另加相同格式之清冊,並由申請人在騎縫處蓋章。
四、所謂「簽章」係指得簽名或蓋章。
五、「土地標示」第(1)(2)(3)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六、「建物標示」第(6)(7)(8)(9)(10)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七、面積填寫方式,以小數點表示,如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五十平方公寸則填寫為120.5。
八、第(4)(11)欄「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申請事項之權利範圍。
九、申辦登記項目,如不涉及權利變更者,面積及權利範圍欄得予免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