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下列土地外,其他土地申請登記期間為自公告後1年內。 (一)神明會土地: 1、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自公告後3年內。 2、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自申報人收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3年內。 (二)寺廟或宗教團體:自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 二、上開申請登記期間為訓示規定,若逾期申請登記,除該土地已完成標售或登記為國有外,地政局仍應受理民眾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