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三)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海基會驗證之證明文件。通常經海基會驗證後之證明文件裝訂如下: 首頁:證明單(經海基會鋼印、字號並有核對人簽名及年月日) 第二頁: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 第三頁:以後皆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 (四)委託書(如委託他人處理且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士者,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應經海基會驗證)
(四)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五)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