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證明文件
如為大陸地區法人,應檢附大陸地區縣市工商管理局核發之「企業法人(公司)營業執照」,加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屬大陸地區人民團體者為「社團法人登記證」,加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屬大陸地區其他機構者為「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如為陸資公司,應附經濟部核發之「認許證」,加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本條例許可之證明文件
(四)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海基會驗證之證明文件。
(五)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六)委託書(如委託他人處理且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士者,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應經海基會驗證)
(七)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