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後的地籍公告圖及相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30天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可以在公告期間內,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或未設立界標者除外)。超過公告期間並沒有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在公告期滿後即屬確定,依法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重測前舊地籍圖並依法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