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土地如逾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限仍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另外,如經申報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 三、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四、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