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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4條第1項不得私有土地範圍劃設情形

款  次

項    目                

公告情形說明

檔   案

第1款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劃設完成

1.公告:
  92年104年
  105年110年
2.清冊
3.範圍圖
   (詳如附件1-1至1-5)

第2款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本縣轄內無本款不得私有範圍

 

第3款

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本縣轄內無本款不得私有範圍

 

第4款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經檢討無須劃設

 

第5款

公共交通道路

   視個案由道路主管機關認定,
   不另行公告

 

第6款

礦泉地

   本縣轄內無本款不得私有範圍

 

第7款

瀑布地

   本縣轄內無本款不得私有範圍

 

第8款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劃設完成

1.公告
2.清冊
3.範圍圖
   (詳如附件8-1至8-13)

第9款

名勝古蹟

   「名勝」經檢討無須劃設;
   「古蹟」逐案洽中央或地方文
     化資產主管機關個案認定

 

第10款

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