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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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
主旨: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行政院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一四五OO五六二一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修正規定。
部長 劉世芳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 檔案大小 | 檔案格式 | 更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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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pdf | 463kb | ||
修正規定.pdf | 81kb | ||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 110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