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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公告(980331~980629)

主旨:本府為清理中華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經清查本縣符合者,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9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之姓名或名稱: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8年3月31日起至民國98年6

月29日止共 90日。

三、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四、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98年3月31日起至民國99年

3月31日止共1年。

五、案附清冊所載中華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

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細則第24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塗銷登記,因塗銷登記致地上權人受有損害者,依本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土地所有權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維持原登記。

七、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八、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地上權已依本條例辦竣塗銷登記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