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及建物權利公告(103.1.28~10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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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30006483號
主旨:本府為清理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及建物權利,經清查本縣符合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2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及建物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3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3年4月28日止共90日。
三、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金門縣地政局。
四、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03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1月28日止共1年。
五、案附清冊所載之土地及建物權利,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上開申請登記期間內,依本細則第27條至第31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六、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屆期未向金門縣地政局申請登記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七、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八、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及建物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