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北九十劃段410地號及官澳段1275地號),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還土地 發佈日期:114-11-27 點閱次數:7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大小 檔案格式 更新日期 登記為國有公告.pdf 691kb PDF 2025-11-25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