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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且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土地及建物登記公告

主旨:本府為清理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且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之土地及建物,經清查本縣符合者,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依規定提出申報,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9條、第26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7年9月10日起至民國97年12月9日止共90日。

二、受理申報之機關:本府【民政局】。

三、申報之期間:自民國97年9月10日起至民國98年9月10日止共1年。

四、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上開申報期間內提出申報。又屬本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經申報人出具已知過半數現會員或信徒願意以神明會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後,準用前揭方式辦理。

五、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屆期未向本府【民政局】申報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由本府代為標售。

六、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七、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及建物已依本條例辦竣更名、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