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國人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不動產是否需受平等互惠原則之限制? 發佈日期:100-08-30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665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皆需符合平等互惠之原則。所以外國人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不動產,仍需由該外國人之本國適當機關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得取得或設定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依現有資料已能確知有關二國條約或該外國法律准許我國人民在該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情況時,得免由當事人檢附前項證明文件。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