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不到場指界如何處理? 發佈日期:100-08-30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516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依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逕行施測: 1. 鄰地界址 2. 現使用人之指界 3. 參照舊地籍圖 4. 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後,不到場或到場不指界,而逕行施測者,於重測結果公告期間,不得聲請異議複丈,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