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損害賠償有無時效性之限制? 發佈日期:100-08-30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451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土地權利人因地政局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時,可向地政局請求損害賠償。該請求權之時效可參照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逾5年者亦同。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