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分所有建物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如何辦理產權登記? 發佈日期:100-08-30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937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1.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2.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所有權登記,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規定辦理登記為共有部分。再移轉時,其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