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區段徵收之各項徵收補償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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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有土地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係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但土地所有權人依同條例第40條規定可就下述3種方式擇一補償:(1)全部領取現金補償。(2)不領取現金補償,而於公告期間以書面申請發給徵收後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抵價地)。(3)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於公告期間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2.土地改良物及其他補償:依據內政部訂頒之各項補償費及遷移費等查估基準及「金門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金門縣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金門縣辦理土地徵收水產養殖物及畜產遷移費查估基準表」、「金門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所規定之項目、種類單價辦理查估及發放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