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登記最遲應於何時辦理?如逾期辦理有無處罰規定? 發佈日期:100-08-30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607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1.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但如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者,其期間可予扣除(例如: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受理之期間)。 2.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可罰至登記費之20倍。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