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權狀遺失如何申請補發? 發佈日期:100-08-30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2053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時,由登記名義人檢具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切結書(敘明滅失原因)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出具之公函、相關之「火災證明」或「報案證明」等)、身分證明等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即予補發。如登記名義人本人未能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至地政局核對身分者,得檢附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委託他人代理申請。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