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售所得價金如何處理? 發佈日期:105-07-28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945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 二、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 三、前項10年期滿,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