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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清查公告期滿後,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該如何處理?

除該土地已依地籍清理條例辦竣更正、更名、塗銷、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查明,倘經查證屬實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重新辦理清查公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