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務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逕為分割?

政府為增進土地利用及確保良好的生活機能環境,規劃為若干使用分區,同時為簡政便民而行使公權力,在法律授權下(都市計畫法第23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38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免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即依法直接按分區辦理土地分割者,謂「逕為分割」。都市計畫單位於都市計畫樁釘設完竣,並經依法公告確定後,將樁位書圖、坐標及有關資料送交地政機關,據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逕為分割作業。 當您發現自己的土地有不同使用分區尚未辦理逕為分割時,請檢附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權狀逕向地政局提出申請(免繳納規費),以利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