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 發佈日期:105-07-27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420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被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