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屬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清理之土地類型,於未清查公告前,權利人可否逕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登記? 發佈日期:105-07-29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721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之清理程序,於清查公告後,權利人始得於申請登記期間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於公告清理前,權利人仍得依現行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不適用地籍清理條例之規定。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