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內容如有異議,應如何提出? 發佈日期:105-07-27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411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被徵收土地與土地改良物公告徵收後,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