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籍清理清查公告期間,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該如何處理? 發佈日期:105-07-28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448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一、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查明。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屬遺漏者,應就遺漏之土地補行公告90日;屬清查錯誤者,應就更正之土地重新公告90日。但清查錯誤非屬地籍清理條例應清理之土地,或屬分類錯誤,且查明更正分類前後清理程序相同者,免重新公告。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