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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籍圖重測原因?法令根據為何?

1.本縣於民國43年辦理完成測量之地籍圖,當時儀器 設備簡陋,圖籍精度不佳,且因年久圖紙伸縮、破 損及圖籍誤繆。 2.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 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 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並依同法第四 十六條之二、之三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 辦理。 3.本縣地籍圖重測工作由縣府自籌經費辦理,測量方 法從67至76年度採用圖解法施測,由於儀器設備及 電腦的進步,自77年度起採數值法測量,利用電子 光波測距經緯儀施測,配合電腦處理資料,提高工 作效能,地籍圖重測後土地界址確定,保障民眾產 權,健全地籍管理,提供完整土地資訊,促進土地 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