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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故未領取發放之補償費時,會有什麼結果?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故如應受補償人因故未領取發放之補償費,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即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又依同條第3項規定,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