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因故未領取發放之補償費時,會有什麼結果? 發佈日期:105-07-27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418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故如應受補償人因故未領取發放之補償費,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即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又依同條第3項規定,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