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地政機關拒絕賠償時,應如何救濟? 發佈日期:100-08-30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427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地政機關拒絕時,請求權人得依土地法第71條規定,向司法機關起訴,以資救濟。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