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辦土地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是否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及查明有無欠繳稅費? 發佈日期:100-08-30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2408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共有土地分割,各共有人分割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分割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並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辦理查欠稅費手續。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