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縣轄區內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期地上權於清查公告後,如地上權人認其非屬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應清理之範疇,可否請求塗銷該地上權其他登記事項欄之註記,如何申請? 發佈日期:105-07-28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793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地上權人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查明,經本局審認非屬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應清理之範疇,經本局核准後,免重新辦理公告及清理,並由本局塗銷該地上權其他登記事項欄之註記。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