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塗銷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經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辦竣塗銷登記後,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始主張其權利時,應如何處理? 發佈日期:105-07-28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948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地上權登記,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始得辦理塗銷登記,若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未於前述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並主張其權利,致其受有損害者,依同條第3項規定,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