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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簿記載之資料有誤時,如何申辦更正登記?

1.登記名義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局申辦更正登記,應檢附之文件有:  (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錯誤或遺漏之證明文件。  (3)權利書狀。  (4)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檢附,但地政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5)利害關係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檢附該第三人之同意書。 2.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則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即無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