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贈與登記是否要申報增值稅與贈與稅? 發佈日期:100-08-30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986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自93年1月16日起,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向不動產所在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辦理查欠稅費手續,且須檢附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文件(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