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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由建物起造人、權利人提出申請。 辦理時應檢附: 1.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本局提供或網站下載) 2.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建築令 、竣工證明影本。 3.共同使用部分分配協議書(公寓大廈公共設施)。 4.移轉契約書(申請人非起造人)。 5.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訂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 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規費計收如下: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200元。 建物平面圖之測量費,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1000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800元計收。(竣工平面圖轉繪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