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未辦繼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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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間:自112年4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3個月。(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計算,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 檔案大小 | 檔案格式 | 更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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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未辦繼承公告單.pdf | 1453kb |
公告期間:自112年4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3個月。(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計算,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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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未辦繼承公告單.pdf | 1453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