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違者最重得處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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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或第38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7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36條、第56條之1及第58條訂有明文,合先敘明。
為實現居住正義,減輕國人租屋負擔,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已於本(111)年7月1日至8月31日,受理房客申請。惟,近來迭有房客申訴,欲依前揭專案申請租金補貼時,遭受房東拒絕,甚或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手段,阻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前揭行為依上開消保法規定,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