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修正發布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之規定,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110-08-19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258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行政院106年6月27日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令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部分刪除,業經該院110年8月18日院臺法字第110018253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 檢附修正令乙份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大小 檔案格式 更新日期 行政院 令.pdf 1187kb pdf 2021-08-19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