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發布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之規定,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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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06年6月27日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令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部分刪除,業經該院110年8月18日院臺法字第110018253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
檢附修正令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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