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未受領徵收補償費保管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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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應存入國庫專戶保管,並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將歸屬國庫。提醒您如有尚未領取之補償費,請掌握時效,儘速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申請,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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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未受領徵收補償費保管清冊.pdf | 173kb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應存入國庫專戶保管,並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將歸屬國庫。提醒您如有尚未領取之補償費,請掌握時效,儘速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申請,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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