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專業人員原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有效期限為111年5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者,得延長至111年10月1日 發佈日期:111-05-17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13631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原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有效期限為111年5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者,得延長至111年10月1日。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