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速速辦 財產權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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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金門縣地政局每月依據戶政機關提供前一個月份死亡除戶資料,主動通知繼承人辦繼承登記,減少繼承人因疏忽或不諳法令逾期被處罰鍰,並確保權益。經統計110年主動通知342位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土地2718筆,建物133棟,迄今已高達87%完成繼承登記,但尚有43位被繼承人所遺土地306筆,建物6棟尚未辦繼承登記,將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公告3個月,並寄發通知單,籲請繼承人儘速辦理。相關公告揭示於地政局、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公所及村(里)辦公處公佈欄,並透過地政局網站「公告資訊-最新消息」及「便民服務-線上查詢-地政線上查詢服務-未辦繼承查詢」進行查詢(https://landweb.kinmen.gov.tw/query/notinherit.jsp?menu=true)。 依民法規定,繼承遺產無性別差異,男女均有繼承權,另依土地法規定,登記名義人死亡後,繼承人應於6個月內申請繼承登記,逾1年未辦理者,地政機關於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繼承人應於公告期間內申辦,逾期未申請者,自公告期滿後予以列冊管理15年,逾15年仍遲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列管辦理公開標售;如繼承人數眾多,全體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繼承登記,建議可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辦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保障自身權益,守護祖遺財產。 金門縣地政局為了讓鄉親免於兩地奔波辦理繼承登記,提供下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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