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廢止108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之第十一點規定,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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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147669號
主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廢止108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之第十一點規定,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院109年12月10日院臺消保字第1090200194號函核定。
附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及修正總說明,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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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110.1.1生效.pdf | 406kb | ||
修正總說明.pdf | 206kb |